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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江蘇證監局官網6日消息,光大證券作為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納芯微”)和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帝科股份”)的首發上市保薦機構,在持續督導過程中未能按照有關規定,嚴格履行持續督導相關要求,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。
具體來看,光大證券在持續督導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情形:一是2021年11月24日,公司出具的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現場檢查報告》稱帝科股份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,但帝科股份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(草案)》中股票激勵授予對象的公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。
二是2022年8月23日,公司出具的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無錫帝科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》稱帝科股份內部制度的建立與執行不存在問題,但帝科股份《2022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》稱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,相關事項主要集中發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。
三是2022年8月26日,公司出具的《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蘇州納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持續督導跟蹤報告》稱納芯微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,與納芯微對子公司合規性管理存在缺陷的事實不符。四是公司在對納芯微商譽減值測試和帝科股份人員獨立性的核查中,未勤勉盡責履行審慎核查義務,核查結論不嚴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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