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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廣網寧波7月8日消息(記者 俞燁)據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,7月7日,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波市委原常委、鄞州原區委書記褚銀良受賄、濫用職權、行賄一案,對被告人褚銀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,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,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;對褚銀良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540.0659萬元、金條二根,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褚銀良受賄、濫用職權、行賄案一審現場(央廣發 來源: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)
經審理查明,2013年至2020年,被告人褚銀良利用擔任寧海縣縣長、縣委書記、寧波市副市長和寧波市委常委、鄞州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,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項目推進、國資投入、土地出讓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共計價值人民幣1260萬元;2018年至2020年,褚銀良在擔任寧波市委常委、鄞州區委書記期間,為幫助他人謀取經濟利益,指使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,為他人違規開辦營利性幼兒園、突破政策提供場地、發放辦學許可證等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;此外,褚銀良還為了謀利不正當利益,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褚銀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、行賄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,行賄情節特別嚴重。鑒于褚銀良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,系自首,且行賄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,且具有立功表現,對其所犯受賄罪、濫用職權罪予以從輕處罰,對其所犯行賄罪予以減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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